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征收个税,89号和198号都这么规定,对于这部分缴税大家没有什么争议.争议点还是在于股份制企业是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延续上面的观点,这个文件的表述是“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而不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股这样的分配行为,显然是只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才可能发生,这说明总局的股份制企业依然特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以下简称“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从1994年之后,已经颁布了若干个文件来规范这件事情的税务处理,有的项目已经比较清晰了,有的项目还依然处于争议之中。争议的焦点是哪些项目转增股本需要缴税?哪些不需要?梧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今天我们按照总局的发文顺序来学习一下相关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学习心得】这是与转增股本相关的头等个文件。公司如果采取股票形式派发红股,相当于是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了股本,在89号文中,并没有对转增来源做出区分,而是笼统地规定了,只要派发红股就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文件中的前提是“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到底包括了什么?文件并没有下定义,这也是今后引发争议的一个主要矛盾点。税务文件没有下定义,有一个非税文件则明确过这个问题,体改生[1992]30号:”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所以,理论上讲,股份制企业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
但是,我们再仔细看一下税务总局89号,从上下文表述中,可以看出,总局表述的股份制企业,是发行股票的公司,转增是以股票形式,计税的时候是“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有限责任公司有股票吗?没有!可以用股票票面金额作为收入额吗?不能!所以,符合文件条件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上下文联系起来,可以看出该文件的本义是专指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学习心得】这是关于转增的一个很重要的文件。这里将转增股本的项目做了区别对待:如果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如果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则需要征税。
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学习心得】这个文件是198号的补充文件,将不征税的“资本公积金”做了进一步明确,它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时候都应该征税。截至到这个文件的实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征免税规定就很清楚了了,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不征税,盈余公积转增要征税。
争议不断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参照上面这个不征税的规定。我们看一下文件的表述“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这样的收入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能有,根据这样的用语以及我们上面的分析,说明总局制定上述三个文件的本义,股份制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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